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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朱某某等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公诉〔2019〕51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邱勇跃,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秋兰,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楼**座**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艳妃,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麦某某邓某某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麦某某商量以租车形式骗得车行的车辆后进行碰瓷诈骗,遂由麦某某找到被告人谭某某,告知此犯罪目的,谭某某遂找到生活困难的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答应以其名义租车换取高额费用。

2019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麦某某邓某某从高明区坐滴滴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佛山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邓某某签订租车合同,骗得车行一辆车牌号为粤E6****的黑色本田雅阁小车(价值人民币17.5万元),三人将车开回高明区后由朱某某开走,变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2.6万元。后租车公司要求邓某某归还车辆时,邓某某以车辆被盗为由推搪,租车公司遂报警。破案后,未能起回车辆。

同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邓某某从高明区坐滴滴车来到佛山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上述手段,骗得一辆车牌号为粤EQ****本田思域轿车(价值人民币10.5万元),两人将车开回高明交给朱某某朱某某将车变卖得款人民币1.2万元。破案后,未能起回车辆。

同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邓某某来到南海区**地下车库,以上述手段,企图向佛山市**公司的被害人郑某某租用一台车牌号是粤EX****的黑色丰田凯美瑞(价值人民币11.5万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报案,民警到场将邓某某抓获。2019年7月25日民警抓获麦某某朱某某,2019年8月16日抓获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朱某某麦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麦某某邓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司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麦某某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麦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麦某某邓某某谭某某实施部分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麦某某邓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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