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9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号二楼夹层房间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被告人朱某某自6月初开始负责去一楼开门并带赌客进赌场。同年6月22日22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邓某某、朱某某、参赌人员孟某某等14名,缴获无主赌资人民币1070元、赌具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赌具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黄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某、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 缴获的无主赌资1070元人民币、赌具扑克牌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分别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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