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1时许,定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张某甲带领辅警荆某某、张某乙,到辖区**村王某甲家中处警过程中,遭到在王某甲家中居住的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强力阻拦和侮辱谩骂,并持械对民警人身暴力攻击,致使警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执法记录仪一部;2.书证:定兴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破获经过”、辅警张某乙、荆某某被抓伤的图片、定兴县医院门诊病历、诊断书、张某甲警察证复印件、定兴县公安局“证明”、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邓某某和李某某户籍证明信;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荆某某、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强行阻止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警务活动,抢夺执法器械、暴力攻击辱骂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忠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72000****(邓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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