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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88********,汉族,小学毕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花园工地工人,住许昌市**路与**路交叉口***花园工地宿舍(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9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1013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85********,汉族,小学肄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花园工地工人,住许昌市**路与**路交叉口***花园工地宿舍(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9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1013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1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82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预谋后,在许昌市**路与与**路交叉口被害单位****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花园一标段工地,将存放在该工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720元)盗走销赃自肥。

2.2020952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预谋后,在许昌市**路与与**路交叉口被害单位****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花园一标段工地,将存放在该工地库房内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520元)盗走销赃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到案后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峰

                                            刘成光

                        20201211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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