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3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见宁化县城郊镇**村**沙场有沙子,张某某提议去该沙场偷沙子卖,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表示同意。次日晚22时许,张某某驾驶自己家中的三轮摩托车载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到该沙场,三人使用事先准备的铁锹将沙子装到三轮摩托车后斗,运至宁化县**镇**一废弃砖厂内空地堆放;第三日晚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以相同的作案手段偷了两摩托车的沙子;6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再次以相同的手段在该沙场偷了一摩托车的沙子堆放到**砖厂空地后,又返回偷第二车沙子运往**砖厂途中,在**大桥附近被沙场主人被害人曾某某拦住。被害人曾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张某某以上厕所为由逃离现场,第二天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共盗窃三次沙子约6、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2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使用三轮车照片;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益彬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