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6********,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3********,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小六指(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六人驾驶面包车窜至清镇市犁倭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后在胡家家电对面三岔路口处一摊位前,趁赶集人多之际,李某某、邓某某、王某甲等人使用镊子将被害人王某丙钱包及钱包内126元现金偷走,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锈钢镊子、贵F****9灰黑色面包车;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王某甲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娜
检察官助理:徐新星
2020年4月16日
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被害人、证人名单见卷内。
3.涉案物品不锈钢镊子、贵F****9灰黑色面包车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