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99********,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住莲花县**乡**村**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决定,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住莲花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我院批准决定,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客栈内,邓某某通过在号商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的冒充明星身份的QQ号发布虚假游戏充值返利信息,通过用邓某某购买的电脑、手机、不记名手机卡(用于注册行骗和绑定购买的明星QQ号)等工具,由李某某负责充当充值返利客服人员,利用购买的客服QQ号码诱骗被害人参与充值返利活动实施诈骗。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迁往丽江市古城区**区**栋**号利用同样方式继续实施诈骗。实施诈骗期间的食宿娱乐、购买作案工具等费用均由邓某某承担,诈骗所得赃款由李某某联系“XK”洗钱后,由“XK”收取30%左右的手续费后,转账至李某某支付宝,由李某某将洗钱后所得账款的90%转账至邓某某支付宝,李某某本人分得其中10%。
2020年2月16日下午13时左右,家住三台县**镇**家园的被害人江某某(女,汉族,11岁) 在手机上浏览到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在明星QQ号(昵称陈立农,QQ号为1294907)发布的虚假游戏充值返现活动信息后,并通过扫描虚假活动信息上面二维码的方式添加被告人李某某操作的行骗客服QQ号。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聊天工具先后五次诱骗江某某参加虚假的游戏充值返利活动。被害人江某某通过其母亲的手机微信扫描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二维码支付资金,共计被骗取人民币2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现场、搜查笔录等;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两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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