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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李某甲等四人偷越国境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县**镇**村民委员会**街村民**组。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县**乡**村委**组,现住云南省红河州**县**小区**栋**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3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从盈江县那邦镇中缅边境口岸便道私自出境到缅甸拉咱地区。同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4人又从缅甸拉咱地区中缅边境口岸便道返回中国那邦。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驾车搭载邓某某、李某乙、韦某某准备从德宏州盈江县返回红河州金平县,当日14时许途经德宏边境管理支队梁河边境检查站时接受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4人的行李中查获4人在缅甸办理的《外籍人员务工证》,四被告人在接受盘问时如实供述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和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和韦某某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交卷宗两册、光盘二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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