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杨某甲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宰狗亨”,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路**号**幢**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由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邓某某、杨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18年11月4日晚上,被害人吴某某将其号牌为粤GB****的小轿车停放在徐闻县徐城街道西门村家宅围墙外边。次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杨某甲与同案人杨某乙(在逃)等人驾车来到被害人吴某某的家宅门口,由被告人杨某甲下车用石块将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小轿车砸毁。经物价鉴定,被毁坏的车辆值款人民币7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甲聚众斗殴事实

2017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吕某某在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二进路“中阁城”KTV附近,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站在其对面小便,便出口骂被告人杨某甲,因此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伟”(在逃)等四名男青年冲上去对吕某某拳打脚踢。吕某某被殴打的时候正在跟其男朋友李某甲(另案处理)微信视频聊天,李某甲获知吕某某被殴打一事后,便与“四”等人七、八名男青年赶来到“中阁城”KTV附近,发现被告人杨某甲、“伟”等人往徐闻县电信俱乐部后的小巷子逃走,李某甲及朋友“四”等人便冲向徐闻县电信俱乐部后的小巷子追赶与寻找被告人杨某甲一伙人,并在徐闻县电信俱乐部后小巷子100米处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及殴打杨某甲。随后,被告人杨某甲的朋友“昌”等三、四名男青年驾车来到徐闻县电信俱乐部后的小巷子,与李某甲一方相互扭打在一起。不久,李某甲的朋友郑某甲、“肥二”两人持钢管也来到徐闻县电信俱乐部后的小巷子,参与到双方的打斗当中,“肥二”持钢管殴打被告人杨某甲,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又抢过“肥二”手中的钢管并殴打“肥二”,被害人郑某甲在双方相互打斗的过程中,被被告人杨某甲一方持刀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头;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吕某某、陈某某、李某乙、董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就

2019年7月29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