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大埔县**镇**路。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1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住大埔县**镇。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1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到大埔县**镇**村**电站盗窃变压器的铜芯。二人攀爬围墙进入电站后,使用从周某某处借来的铁撬、剪钳等工具将放置在变电站内的两台变压器撬开,从变压器内拆出六个铜芯,随后用摩托车一人载一个铜芯到**镇周某某的废品店,过秤后放在废品店内。二人骑摩托车欲返回电站载剩下的四个铜芯途中遇到警车,知道盗窃事实已被发现,便到附近山上藏匿。2020年8月14日,二人将放置在废品店的两个铜芯拿回后丢到**大桥附近的水田里。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卓佳”牌变压器一台(型号:S9-M50/10)价值人民币4500元、“华宝”牌变压器一台(型号:S9-315/10.5)价值人民币8400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到大埔县公安局洲瑞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2.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创帆
检察官助理 林加嘉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大埔县看守所;
本案卷宗二册;
3.证据开示清单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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