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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18〕2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军,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5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4月21日、2018年7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1日、2018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株洲**桥附近以及株洲市荷塘区**广场附近分别设立了一个水泥灌装加工点,其通过从**甲江西省萍乡市**水泥公司以及湖南省衡东县**水泥公司等处购买散装水泥,再在所购进的部分散装水泥中掺入石粉、钙粉等复合材料后以袋装品牌水泥形式卖出的方式,从中获取利润,被告人梁某某(系邓某某之妻)协助邓某某管理相关财务。

为使散装水泥能以品牌水泥形式顺利销售,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甲、**乙是注册商标,且自己没有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以每个袋子0.57元-0.73元的单价委托王某某(已作存疑不起诉)大量生产。邓某某共计委托王某某生产假冒**甲、**乙等品牌的水泥编织袋约100万个;除去王某某在生产过程中因机器等原因出现的空白袋子、错版袋子、破损袋子,共计有效袋子约为55万个。邓某某将该55万个有效袋子中的约11万个用于装沙子,实际被用于装水泥的袋子约为44万个,其中**甲品牌为22万个,**乙品牌为22万个。

被告人邓某某将该22万个**甲牌水泥袋中的约90%即19.8万个灌装了没有掺复合材料的**甲原厂水泥进行销售(平均售价为每吨375元);将其余10%即2.2万个灌装加入了复合材料假冒**甲商标的散装水泥(主要是产地为衡东县的红狮水泥)进行销售(总重量为1100吨,平均售价为每吨255元,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280500元,获利为11000元)。此外,被告人邓某某将其余的22万个**乙牌水泥袋灌装掺入了复合材料的假冒**乙品牌的红狮水泥进行销售(总重量为11000吨,平均售价为每吨245元,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2695000元,获利为110000元)。通过上述方式,邓某某、梁某某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2975500元,共计获利为121000元。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均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款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杨瑞元等人的证言;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铮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730733****、1597333****;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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