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5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5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廖某某、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廖某某、江某某通过出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给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秘密窃取卡内现金。其中邓某某作案2次,盗得现金188039元,廖某某、江某某作案1次,盗得现金572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刘某某、姚某某将自己尾数为5373的农业银行卡(无余额)出借给***公司使用,并收取费用700元。2018年11月23日,邓某某通过查询余额,发现该公司利用其银行卡大量走帐,遂于当日13时、16时,通过该卡绑定的微信分2次提现819元。2018年11月24日7时许,邓某某发现该卡内有资金570000余元,便利用该卡绑定的微信及支付宝提现30000元。随后,邓某某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电话将卡挂失,致使卡内资金冻结。11时许,邓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茅岭支行办理书面挂失,并补办新卡,然后使用新卡从柜面取现100000元。后邓某某将手机关机,直至2018年12月3日才开机使用。邓某某将盗得的130819元用于个人挥霍。
2、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让江某某带领廖某某办理好银行卡后再次出借给***公司,双方签订《银行账号借用合同》。2018年12月14日,邓某某、廖某某、江某某发现廖某某出借的农业银行卡内有资金50000余元,三人商议将钱盗走。2018年12月17日早上,邓某某驾车载廖某某、江某某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站东分理处,由廖某某在柜台上将卡挂失,并补办新卡,然后使用新卡在柜面取现49920元,后又在ATM机上取现7300元。被告人邓某某当即拿走其中的10000元,后又指使廖某某分给江某某3000元,剩余款项用于三人在岳阳的娱乐消费开支。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江某某先后在岳阳楼区的***网吧和**大酒店被民警抓获。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岳阳楼区的***茶楼被民警抓获。2019年4月,三名被告人各退赃20000元给***公司,该公司出具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银行账号借用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及挂失信息、银行流水、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支付宝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
2、证人姚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廖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廖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廖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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