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公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乡。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9月24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乡。2011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9月24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通过“幻影联盟”在“winpoker”上注册成立“人信汇”俱乐部,后通过在网络发布广告等方式招揽多名赌客注册并进行赌博,并为赌客和“幻影联盟”之间上、下分(上下分和人民币比例1:1),并获得平台从“人信汇”俱乐部注册的赢钱玩家处抽取“信用”的0.5%,输钱玩家处抽取“信用”的2.5%作为返利。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通过“土豆ET”在“土豆德州”上注册成立“A人信汇”俱乐部。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继续为赌客和“土豆ET”之间上、下分(上下分和人民币比例1:1),并获得平台从“A人信汇”俱乐部注册的输钱玩家处抽取钻石的2%作为返利。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为赌客上分金额共计人民币365528.3元,下分金额共计人民币833598.76元。
经查,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期间,共计非法获利2万元余元。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专项审核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来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5、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支付宝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颖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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