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区**幢**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
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居委**组。现居住地为肥东县**镇**家园**栋**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袁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居住地为瑶海区**郡**栋**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沈某某、袁某甲、袁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袁某甲、袁某乙、17日告知邓某某、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三、四月份,被告人邓某某、沈某某、袁某乙共同出资购买皖A*****黑色厢式货车,经过加装加油罐、加油机,改装成加油车,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王某某等人处购买成品汽油,在肥东县**镇**路和**路交口周边出售给私家车车主。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邓某某伙同袁某乙、沈某某非法经营的 销售数额为79680元。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邓某某伙同袁某甲非法经营的销售数额为129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前科查询证明、微信截图、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樊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沈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沈某某、袁某甲、袁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限制买卖的成品汽油,数额较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 浩
检察官助理:杨妹梅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沈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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