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0********,汉族,小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现住**镇**路**区。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10月31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温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12月1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月29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7年3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与何某某两人在安化县**镇民政所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儿两女。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温某某与曾某某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子。2017年,两被告人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2018年5月份,被告人温某某发现自己怀了被告人邓某某的孩子。两被告人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份开始,在安化县**镇刘某某家租了一间房子,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以丈夫身份,陪同被告人温某某前往安化县**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自然分娩,生下一男婴。出院后,被告人邓某某、温某某以及男婴共同生活在刘某某的租房内。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与其妻何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协议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住院病人告知书、生育证查验登记表、住院分娩同意书、新生儿听力筛查告知书、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情同意书、家长知情同意书、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收条、离婚证等书证;证人伍某某、刘某某八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某某、温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温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温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芝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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