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阿伟”、“土猪”,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2009年7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温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肥仔”,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栋****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号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绰号“A哥”,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街某出租屋4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潘某甲、欧某某、温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何某甲、潘某乙、何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至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邓某甲、潘某甲、欧某某、温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何某甲、潘某乙、何某乙及刘某某 (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区*号楼*楼***房,利用电脑通过“威尼斯人”、“太阳城”、“新濠天地”、“丽星娱乐”、“银河”、“纽约国际”等多个赌博网站的足球比赛进行互相投注赌博,在保证投注金额不输不赢的情况下,增加对赌博网站的投注量从而赚取赌博网站“返水”利润(俗称“打水”)。其中,邓某甲出资人民币10万元,潘某甲负责账目管理,刘某某负责技术支持,欧某某、李某某、吕某某、何某甲、潘某乙、何某乙等人负责“打水”操作。后因邓某甲与潘某甲意见不合,开始各自经营“打水”。
2019年10月中旬,邓某甲伙同欧某某、温某甲、李某某、吕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二号楼****房,利用电脑通过“威尼斯人”、“太阳城”、“新濠天地”、“丽星娱乐”、“银河”、“纽约国际”等多个赌博网站继续进行“打水”。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为止,邓某甲投注金额约200万元,共计获利约1.5万元;欧某某投注金额约240万元,共计获利约2.6万元;温某甲投注金额约50万元,共计获利约600元;李某某投注金额约80万元,共计获利约2万元;吕某某投注金额约50万元,共计获利约1万元。
2019年10月中旬,潘某甲伙同何某甲、潘某乙、何某乙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海港城17栋402房,利用电脑通过“威尼斯人”、“太阳城”、“新濠天地”、“丽星娱乐”、“银河”、“纽约国际”等多个赌博网站继续进行“打水”。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止,潘某甲投注金额约115万元,共计获利约5000元;何某甲投注金额约50万元,共计获利约2万元;潘某乙投注金额约50万元,共计获利约2万元;何某乙投注金额约30万元,未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温某乙、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潘某甲、欧某某、温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何某甲、潘某乙、何某乙的供述;5、现场勘验、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潘某甲、欧某某、温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何某甲、潘某乙、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潘某甲、欧某某、温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何某甲、潘某乙、何某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从事赌博“打水”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温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何某甲、潘某乙、何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潘某甲、欧某某、温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何某甲、潘某乙、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潘某甲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温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何某甲、潘某乙、何某乙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任军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潘某甲、欧某某、温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何某甲、潘某乙、何某乙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光盘13张。
3.随案移送扣押的涉案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现暂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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