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乐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镇*车城*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因被害人许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支行)的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经苏某某引荐,池某某给许某某借款300万元用于归还建行*支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许某某无力偿还。2016年3月,池某某便委托杨某甲找苏某某、许某某索要欠款,因池某某欠有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运费,邓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便跟杨某甲一起要账。2016年3月23日,苏某某给池某某还款100万元。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邓某某、杨某某在建行*支行门口碰见苏某某,向其索要欠款,后邓某某打电话叫来王某某,苏某某将邓某某等三人带到许某某转让给其的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商议还款事宜。2016年12月26日下午,苏某某打听到许某某第二天在张掖市甘州区*街给孙女过满月。27日11时许,苏某某同其妻子谭某某、小舅子谭某甲会同邓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甘州区*街“某酒店”找到许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三人将许某某从“某酒店”二楼强行拉下后,开车将许某某带至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邓某某等人看住许某某不让其离开,让许某某想办法找钱还账。到30日17时许,许某某被逼无奈提出将原来转让给苏某某的养殖场与房子转让给邓某某,再以每年10万元的租金租赁给许某某使用,经苏某某同意后,邓某某与许某某签订了合作社转让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1时许,邓某某等人持合同、协议带许某某到张掖市人民医院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在协议上签字后放许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2.付款承诺函、授权书、合作社转让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谭某某、苏某某、谭某甲、黄某某、葛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邓某某其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怀民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民乐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镇*城*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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