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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号**,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园**号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号**。曾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5月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等人酒后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家园楼下与他人发生口角。当日晚21时40分许,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临湖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并派民警到沈阳市苏家屯**家园**号楼下处理警情。在现场,民警发现有多名人员在此大声喧哗,随即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搜查,并将被告人王某某带上警车。民警又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搜查,被告人邓某某拒绝配合,并将民警摔倒。被告人邓某某后被强行带上警车。在警车上,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辱骂民警,并用拳头殴打民警董某某、辅警付某某及刘某某,致刘某某眼眶挫伤。经鉴定,刘某某右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派出动单、人口基本信息表、沈阳市通用门(急)诊病历、人民警察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董某某、吴某某、付某某、刘某某、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林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伤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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