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郑勇,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9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住邵东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329311995********,白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址云南省剑川县,住剑川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勇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邓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三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以郑勇、邓某乙、向某某、白某某等人为首要分子的多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昆明市呈贡区、安宁市、嵩明县等高校聚集区,以私人借贷为幌子,诱骗高校学生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条、合同,并制造虚假交易流水,以咨询费、办单费、介绍费、押金、保证金、当期利息等名目扣除借款金额,到还款期后,采取“协商”、尾随跟踪、短信电话轰炸、散布污名化信息、上门骚扰、殴打、恐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手段,或迫使被害学生及亲友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带至其他犯罪集团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平账,不断垒高债务,导致多名学生休学、辍学、退学。其中,郑勇犯罪集团以郑勇为首,以邓某甲、王某某、赵某乙(另处)、孟某某(另处)为成员。各个犯罪集团之间相互勾结,为谋取非法利益,让借款人按照他们设置事先准备好的“套路”进行借贷,恶意、肆意认定违约,垒高借款人债务,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方式索要债务。郑勇、邓某甲、王某某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关于郑勇诈骗的犯罪事实:1.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郑勇骗取了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共计20300元。
2.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郑勇骗取了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共计12000元。
3.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郑勇骗取了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0元。
4.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郑勇骗取了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0元。
5.2017年5月间,被告人郑勇骗取了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共计22950元。
6.2017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郑勇骗取了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共计7874元。
7.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郑勇骗取了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共计2200元。
二、关于郑勇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8年6月间,为索要虚增的22000元债务,被告人郑勇与贾某某、赵某乙(两人另处)等人,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拘禁、辱骂,后因刘某某被警察解救而未索得财物。
2.2017年10月间,为索要虚增的30000万债务,被告人郑勇与马某某、赵某乙(后两人另处)等人,对被害人赵某甲采取滋扰、纠缠、殴打,致赵某甲辍学,后因本案案发而未索得财物。
三、关于邓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某甲骗取了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共计16300元。
2.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邓某甲骗取了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共计4000元。
3.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邓某甲骗取了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共计25300元。
四、关于王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7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了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共计4000元。
2.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共计49334元。
3.2017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了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共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贺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白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勇、邓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勇、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用滋扰、纠缠方式强行索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勇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勇的敲诈勒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勇、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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