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855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窦某某前往肥东县撮镇镇********被害人章某某的养鸡场住处内,盗窃木制衣柜1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5元;
2、2019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窦某某前往肥东县撮镇镇********被害人章某某的养鸡场住处内,盗窃“美的”洗衣机一台、水泵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2元;
3、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窦某某前往肥东县撮镇镇********被害人章某某的养鸡场住处内,盗窃强化木地板90平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80元;
4、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窦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某前往肥东县撮镇镇********被害人章某某的养鸡场住处内,共同盗窃海尔空调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窦某某赔偿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7000元,邓某某赔偿章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窦某甲、朱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窦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窦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嵩
检察官助理:朱梦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窦某某、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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