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服务有限公司**部**,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栋**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经预谋后,由邓某某驾车带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到柳州市鱼峰区程阳路2号古亭春晓小区北侧**工地,分两次盗走被害单位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置于此处的钢筋网共计4500斤。随后,邓某某、杨某某、谭某某将钢筋网销赃给他人,邓某某通过微信将销赃所得分别转账给罗某某、杨某某、谭某某,赃款已被四人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网的总价值为人民币4050元。
2019年12月9日,公安民警在柳州市鱼峰区程阳路2号古亭春晓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并在邓某某的协助下,到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区**栋**号,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在柳州市鱼峰区程阳路古亭春晓小区门口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破案后,罗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6000元,被害单位对罗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铃
检察官助理 韦茜茜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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