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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胡某某共谋盗窃,二人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坐轻轨到重庆市南岸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3时许,由邓某某上楼查看住户家中是否有人、锁孔是否合适,胡某某负责技术开锁,二人开锁后进入重庆市南岸区**路**苑**栋**单元**,盗窃两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六盒“老龙凤呈祥”牌香烟。后邓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两台苹果牌平板电脑销赃,赃款二人平分。

2019年11月6日17时许,民警在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住院部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7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川监狱门口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涉案的两台平板电脑、六包香烟因无法提供购置票据,具体品牌、型号、参数不详,不予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录像观看笔录等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胡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本次犯罪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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