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路峰,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邓某某与杨某某商量好将铂金首饰上的PT950标码更改为钯金PD990标码,想通过以次充好的手段在珠宝店骗取差价,被告人杨某某将上述计划也告知了被告人胡某某。
一、2020年3月14日、16日,吴某某(另案处理)拿着邓某某、杨某某交付的一批铂金首饰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打标店,让店主在铂金首饰上打上“PD990”标码。2020年3月17日15时许,邓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三人驾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村**广场,经邓某某授意,吴某某拿一个冒充钯金的铂金手镯(重26.16克)在**金银珠宝店诈骗店员,卖得人民币7052元。[铂钯差价2877.6元]
二、2020年3月18日,胡某某驾驶湘AX****牌小汽车搭载邓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在南海区四处寻找金店诈骗,当天15时许,该四人去到**镇**广场,胡某某、杨某某在车上等候接应,吴某某拿一个冒充钯金的铂金手镯(重18.56克)在**珠宝店诈骗店员,另加黄金戒指碎片(重1.45克)、人民币22元兑换得一条9.38克的黄金项链和一条5.3克的黄金项链、一个黄金玫瑰花首饰[铂钯差价2041.6元]。同时,邓某某拿一条冒充钯金的铂金项链(重29.33克)在该店内诈骗店员,另加黄金戒指碎片(重6.71克)、人民币94元兑换得一条黄金项链(重27.64克)。[铂钯差价3226.3元]
2020年3月19日,民警抓获了邓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吴某某,起获了赃物一批。案发后,**珠宝店的被害人肖某某、**珠宝店的被害人李某某分别收到了被告人亲属赔付的款项18321元、7300元,两名被害人对邓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覃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杨某某、胡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邓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碟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扣押款物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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