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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蓝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42号

被告邓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村委会****队,无业,住肇庆市高要****村委会****2013年9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乡**村**屯**号,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乡**村**屯**号。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蓝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开发区路段**菜馆门口,利用一把剪刀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博技牌三轮电动车的5个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3元)盗走。作案后,二被告人在佛山市高明区**公园将盗窃所得的电池销赃给流动收废品人员,赃款二人分占。

同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上述二被告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城区**路**号**快递门口,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天能牌三轮电动车的10个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3元)盗走。作案后,二被告人在佛山市高明区**公园将盗窃所得的电池销赃给流动收废品人员,赃款二人分占。

2020年8月25日凌晨,上述二被告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出租屋(即**厂)门口,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大运牌三轮电动车的4个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元)盗走。作案后,二被告人在佛山市高明区**公园将盗窃所得的电池销赃给流动收废品人员,赃款二人分占。

2020年8月27日零时许,上述二被告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开发区**出租屋门口,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将被害人鲁某某一辆金丝猴牌二轮电动车的4个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6元)盗走。作案后,二被告人在佛山市高明区**公园将盗窃所得的电池销赃给流动收废品人员,赃款二人分占。

2020年9月3日零时许,上述二被告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城区**市场**街**号门口,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丙的一辆台铃牌三轮电动车的5个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1元)盗走。作案后,二被告人在佛山市高明区**公园将盗窃所得的电池销赃给流动收废品人员,赃款二人分占。

2020年9月6日18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佛山市高明区**城区将被告人邓某某、蓝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盗窃用的摩托车和剪刀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李某甲等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蓝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伟彬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蓝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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