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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9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18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公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7日,院批准,于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队某出租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6月20期间,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相互纠合,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向他人多次购买来源不明的汽油,后采取轮流驾驶运载私油的东风牌小货车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多处销售获利。经统计,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共同购买汽油约人民币82327元,获利10000元。

2020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乙在广州市从化区河东商贸城“和芳宾馆”背后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东风牌小货车一辆、现金人民币200元、汽油0.38吨、苹果手机一台;次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广州市从化区从樟路江埔派出所附近一车行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苹果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开示,其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二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穗夷

2020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证据开示表》2份。

4.扣押涉案现金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苹果手机2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涉案汽油0.38吨,暂存于广东力源石油有限公司,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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