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0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小兴,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从网上下载“六合宝典”软件进行投注六合彩赌博。同年7月份,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便开始收受他人投注,后以其在投注软件注册的账号将投注情况转投至投注网站,并从中赚取中奖赔率差。至同年10月,邓某某发展被告人邱某某作为下家,由邱某某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然后转给邓某某,邓某某再转投至投注网站,并从中赚取中奖赔率差,同时邓某某每期给予邱某某投注额的3%作为报酬。至案发时,邓某某总共收受投注约60期,总投注额约120000元,获利约4000元;邱某某总共收受投注约50期,总投注额约75000元,获利约3500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月1月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邓某某、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证人莫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邓某某、邱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邓某某、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邓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邱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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