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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66号

1、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11329198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在河南省社旗县**乡**楼村曹洼。暂住**镇**村**号**室。

2、被告人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3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镇**村**组**号。暂住**镇**路**弄**号**室。

3、被告人郭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20881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在吉林省洮南市**镇**街**委**组。暂住**镇**路**弄**幢**号**室。

4、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5********,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组。暂住**路**弄**号**室。

5、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20881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在吉林省洮南市**镇**街**委**组。暂住**镇**路**弄**号**室。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2年8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上述五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后同年2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于本区王港**路**号**烧烤店就餐时,因琐事和被告人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发生纠纷,后相互用拳脚踢打,黄某某持环形锁参与殴打,造成多人受伤。经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人邓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涉案人郭某甲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创;无辜者郭某乙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等,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无故被被告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2、证人雷某某、李某乙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互殴的事实。

3、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到案情况。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殴打的事实。

5、验伤通知书、伤势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等人的伤势情况。

6、相关视频材料证实,被告人作案的过程。

7、相关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的身份等情况。

8、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证实谅解赔偿的情况。

9、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无事生非、持械互殴至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郎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3月3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番号1**-20****84)、郎某某(番号2**-20****87)、郭某甲(番号2**-20****85)、李某甲(番号3**-20****86)、黄某某(番号3**-20****83)均被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移送作案工具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五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故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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