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外文名DA*****,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C1****,文化程度初中,自称户籍所在地为越南***省***镇,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甲(外文名NG*******,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自称户籍所在地为越南***省****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外文名TR*****,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自称户籍所在地为越南****省****村, 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乙(外文名NG********,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自称户籍所在地为越南****省****社, 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荣昌县**镇**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外文名TR******,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自称户籍所在地为越南****省***乡,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窦某甲(外文名DA*****,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自称户籍所在地为越南****省***县***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外文名TR******,自报),女,1984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自称户籍所在地为越南****省***县***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窦某乙(外文名DA******,自报),女,1986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自称户籍所在地为越南****省***县***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邓某某(DA*****)、阮某甲(NG*******)、王某某、阮某乙(NG********)、陈某甲(TR*****)、张某甲(TR******)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窦某甲(DA*****)、陈某乙(TR******)、窦某乙(DA******)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DA*****)、阮某甲(NG*******)以高薪及帮忙介绍工作为引诱,拉拢越南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务工,并为偷渡人员安排路线、交通工具及住宿,多次组织越南人从越南偷渡到中国非法务工,从中收取组织介绍费。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邓某某、阮某甲组织越南人偷渡,仍受雇开车为其接送偷渡入境的越南人。被告人陈某甲(TR*****)、阮某乙(NG********)、张某甲(TR******)拉拢越南人偷渡到中国务工,并介绍偷渡人员经由邓某某、阮某甲等人安排偷渡。被告人窦某甲(DA*****)、陈某乙(TR******)、窦某乙(DA******)三人结伙通过张某甲、阮某甲、邓某某的安排偷渡到中国务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0日至3月10日期间,邓某某、阮某甲合作,分批组织卢某某(LO*****)等10多名越南人从越南***边境地区偷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然后坐车到广东省东莞市,先后分别进入东莞市****镇*****厂, ****镇****路****厂,****镇***路******厂非法务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受雇协助接送偷渡入境的越南人,按阮某甲的指令,分批将吴某某(NG******)等8名越南人从东莞市****镇****路****加油站运送到上述****厂、*******厂附近。
2、2019年2月25日至3月4日期间,陈某甲以高薪及帮忙介绍工作、安排偷渡为引诱,拉拢越南人偷渡到中国务工,分5次共组织了阮某丙(NG******)等5名越南人从越南***边境地区偷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然后坐车到广东省东莞市,分别进入东莞***镇***厂、*****有限公司、****厂非法务工。
3、2019年2月中旬至3月初,阮某乙以高薪及帮忙介绍工作为引诱,拉拢越南人偷渡到中国务工,并介绍偷渡人员经由邓某某安排偷渡,共组织了蔡某某(TH*******)等9名越南人从越南****口岸附近边境地区偷渡进入中国境内,然后坐车到广东省东莞市,进入******玩具厂非法务工。
4、张某甲于2018年4月经人安排从越南***省偷渡到中国境内,随后在东莞市务工;2018年7月底张某甲从中国偷渡回越南。2019年3月初张某甲的妻子被告人窦某乙及其兄、嫂被告人窦某甲、陈某乙等三人经商量决定结伙偷渡到中国打工,张某甲便联系阮某甲安排偷渡,并将阮某甲的联系方式告知陈某乙。窦某甲、陈某乙、窦某乙便在阮某甲、邓某某的组织下于2019年3月4日,从越南***边境地区偷渡进入中国境内,然后坐车到广东省东莞市,进入东莞市****镇******有限公司非法务工。同年3月9日,张某甲在阮某甲、邓某某的组织下再次偷渡进入中国境内,到东莞市茶山镇进入*****有限公司非法务工。
2019年3月7日至3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寮步镇、茶山镇、企石镇的8家企业抓获非法入境的越南人30多名。2019年3月18日邓某某、阮某甲在寮步镇***村附近一出租屋内被抓获,王某某在寮步镇*****出租屋附近路边被抓获。2019年3月26日张某甲、窦某甲、陈某乙、窦某乙在东莞市***镇***村****有限公司车间内被抓获。2019年3月30日,阮某乙在东莞市***镇****工厂内被抓获,陈某甲在万**镇***总站附近一路边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DA*****)等9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DA*****)、阮某甲(NG*******)无视中国法律,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TR*****)无视中国法律,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阮某乙(NG********)、王某某无视中国法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TR******)无视中国法律,3次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窦某甲(DA*****)、陈某乙(TR******)、窦某乙(DA******)无视中国法律,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DA*****)、阮某甲(NG*******)、阮某乙(NG********)、陈某甲(TR*****)、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TR******)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窦某甲(DA*****)、陈某乙(TR******)、窦某乙(DA******)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DA*****)、阮某甲(NG*******)、王某某、阮某乙(NG********)、陈某甲(TR*****)、张某甲(TR******)、窦某甲(DA*****)、陈某乙(TR******)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窦某乙(DA******)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红川院区)。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十二册,检察卷宗一份。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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