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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陆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绰号陆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来到田东县平马镇百福巷百货仓小区楼下,使用工具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坐垫撬开,将电动车的5个电瓶偷走,后拿到田东县祥周镇的一家收废旧店出售。经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评估,被盗的5个电瓶价值608元。

2、2019年9月24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来到田东县祥周镇百银村上寨屯,在吴某某家中一楼盗得一辆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得该摩托车后,邓某某将摩托车车牌拆掉,并和陆某甲驾驶偷来的摩托车实施盗窃。经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评估,被盗雅马哈摩托车价值7300元。

3、201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来到田东县平马镇平安巷,看到160号房的门掩着,两人便进入房内进行盗窃,两人将房内停放的电动车电瓶拆走,共盗得6个电瓶,并将电瓶拿到田东县祥周镇的一家收废旧店出售。经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评估,被盗的6个电瓶价值899元。

4、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来到田东县平马镇百谷村的“鸿昌杂货店”,由邓某某使用钳子撬坏“鸿昌杂货店”的门窗,邓某某从窗户爬进“鸿昌杂货店”内,陆某甲在店外望风,邓某某在烟柜内盗窃9条香烟和60包香烟。邓某某分得30包香烟和8条香烟,邓某某将8条香烟以380元的价格出售。陆某甲分得30包香烟和1条香烟,被盗香烟总价值2230元。

5、2019年10月底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到田东县平马镇乐德路百德巷一民房院子内,用螺丝刀撬坏一辆电动车坐垫,用钳子剪断电线将电动车的五个电瓶盗走,并将电瓶拿到田东县祥周镇一家收废旧店出售。经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评估,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633元。

6、2019年11月初的某天,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驾驶盗来的摩托车窜到旧平马派出所宿舍楼,上到三楼后,由陆某甲使用自制的万能钥匙打开黄某某租住的房间,两人进入房间内盗得些许散钱及一台黑色的手机。

7、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来到油城路东西香塘巷内,由陆某甲使用万能钥匙打开李某某家房门,两人在放化妆品的桌子下方偷得数件玉制饰品、手表等物品。经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评估,被盗的玉髓手镯价值350元、龙形翡翠挂坠价值9167元、佛形翡翠挂坠价值5533元、翡翠雕件价值1800元、串珠手链价值175元,总价值17025元。涉案玉制品已被追回。

8、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窜到田东县城西加油站宿舍内,由陆某甲使用自制的万能钥匙打开一楼莫某某家的房门,两人在房间内盗窃得六台手机,在客厅茶桌下偷得一个小猪型的储钱罐。11月12日,邓某某和覃某某(另案处理)将盗窃得来的两台手机拿到义圩街上低价出售,邓某某另拿三台手机抵押给韦某某换取毒品海洛因,陆某甲将一台黑色vivo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某。通过对储钱罐内的硬币进行清点,共有109枚面额壹角的硬币,3枚面额伍角的硬币,1枚面额壹元的硬币,一枚面额壹元的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的纪念币,总价值14.4元。经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评估,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1406元、酷派手机价值289元、oppo手机82元,总价值1777元。

9、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窜到田东县百采厂生活小区内8栋4楼的李某乙家,由陆某甲使用自制的万能钥匙打开房门,邓某某在房门边上的冰箱上面偷走一台玫瑰金色苹果6手机,陆某甲偷得一台华硕牌手提电脑等物。次日,邓某某和覃某某驾车到义圩街上,将苹果6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出售。陆某甲将盗得的华硕牌手提电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凌某甲。经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评估,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1400元,被盗的华硕牌手提电脑价值280元,总价值1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鉴于邓某某、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陆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汉鹏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款物一并移送田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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