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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7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84********,汉族,专科毕业,党员,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8********,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V****6新能源号牌小型汽车(搭 载:陈某某)行驶至宝安区石岩街道****工业园区内时,车头与停放在车位上的粤P****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园区巡逻人员报警,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235.2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此次事故因邓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邓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现已达成赔偿协议。粤BDV****6号车辆为陈某某所在公司所有,当天该车前由陈某某驾驶到吃饭地点,钥匙由陈某某保管,邓某某驾驶该车辆陈某某并未制止。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陈某某作为粤BDV****6号车保管人、同车人,在邓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本人亦驾驶粤BDV****6号车上道路行驶,把该车停放到停车位上。执勤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68.8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均未离开现场,均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对被撞车辆进行赔偿,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龙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两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邓某某联系电话为138*******,担保人杨某某联系电话为13*******;陈某某联系电话为136*******,担保人薛某某联系电话为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贰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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