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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012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甲),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甲街道****号。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2月4日释放。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住南京市江宁区*甲街道**花苑**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南京**建设公司平台”微信群询问李某某(已判刑,系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公司员工陈某某因公司业务纠纷被谷某某打伤一事,后通过该微信安排李某某去抓谷某某。当日,李某某与谷某某相约在南京市江宁区*乙街道**路**号该公司调解此事,当日15时许,李某某纠集刘某某(已起诉)等人,持砍刀、木棍、手铐等物品,由被告人陈某某接待并带至该公司二楼李某某办公室内,后对被害人谷某某实施殴打,迫使其与被告人陈某某签订赔偿协议。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张某某、殷某某等人及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弋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6张、U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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