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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小区。因赌博于2013年7月1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2014年9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乡**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乡**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章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章某某、陈某乙在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何湾桥4号附近水库边空地及永泰县清凉镇岭下村前园7号附近山上芦苇丛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系赌场股东,负责招揽赌徒,活跃赌场气氛,被告人邓某某占八成股份、被告人陈某甲占二成股份;被告人章某某、陈某乙负责为赌场望风、接送赌徒,并领取工资共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3月31日向永泰县公安局清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严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4.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章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章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章某某、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陈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均判处被告人章某某、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连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章某某、陈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路**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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