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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9********,汉族,中专在读,**学校学生,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区**镇**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日至8月16日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软件在网络发布以远低于市场价出售手机的虚假信息骗取钱某某信任后,以索要手机销售款、包装费等款项为手段,通过网络转账方式多次骗取钱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646元。后被告人陈某某指使邓某某冒充客服人员,以索要发货保证金、邮费等款项为手段,通过同样方式多次骗取钱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3888元并分挥霍。2018年9月26日、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某共计骗取钱某某钱款人民币21534元,被告人邓某某共计骗取钱某某钱款13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屏幕截图等物证;

2. 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掌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

7. 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于菲

代理检察员:钟叶

2019年1月25日 

附:1. 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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