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4198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栋**单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开始,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邓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大厦**房,雇佣覃某甲、黄某某、覃某丙、覃某乙等人从事生产、销售假冒 “SMOK”、“eleaf”注册商标的电子烟的活动。被告人邓某某从一周姓男子处(身份不详)购进电子烟的外壳、按键等零配件,由工人进行焊接、组装成电子烟,然后通过快递邮寄、客户上门取货等方式进行销售。2018年12月4日17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并现场查获不同型号的假冒“SMOK”、“eleaf”商标的电子烟一批(其中,“SMOK”品牌,Ailen型号240个;Mag baby型号239个;TFV12 big baby prince型号97个;“eleaf” 品牌,ijust2型号77个;ijust3型号264个;istick pico型号771个)。经查,现场查获的假冒 “SMOK”、“eleaf”商标的电子烟共计价值约107301元;被告人邓某某自2017年7月开始至今,生产、销售假冒“SMOK”、“eleaf”注册商标的电子烟的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50000元,获利约人民币50000元。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8年12月4日18时许在宝安区**街道**大道**号**商务公寓**房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现场查获其正在组装的假冒“Yocan” 商标的电子烟成品、组装配件一批及涉案送货单账本26本。经查,被告人马某某从邓某某等上家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进行转卖牟利。现场查获的假冒“Yocan” 商标的电子烟成品、组装配件共计价值约12600元;经核对销售清单,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销售假冒“SMOK”、“eleaf”等注册商标的电子烟的销售金额共计约562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假冒SMOK”、“eleaf”注册商标的电子烟、零配件(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送货单、马某某销售电子烟账本整理数据、情况说明、申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破案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的覃某甲、黄某某、覃某丙、覃某乙、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7.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吴月新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缴获的假冒SMOK”、“eleaf”注册商标的电子烟、零配件等物品暂扣押于公安机关;
6.光盘三张;
7.涉案的送货单二十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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