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1********,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镇**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山看守所。
本案由凤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5日移送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俄罗斯足球世界杯开幕前,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共谋,由黄某甲负责联络上线获取“皇冠赌博网站” 的二级代理账号,交由邓某某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在足球世界杯举行期间接受赌博人员的赌球投注,同时发展下线代理从中获取利益。随后黄某甲联系到上线澳门人何厚荣(另案处理),介绍给邓某某认识,三人商量好赌资的分配后,黄某甲、邓某某二人顺利拿到了“皇冠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权(登二级别账号)。
被告人邓某某为方便操作“皇冠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利用其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阳光100上东国际小区R2栋0307号家中的电脑进行赌博投注资金的数据统计、账户核对及向他人发放三级代理账号、赌博下注的会员账号等;平时主要通过微信联络赌博人员、在输赢结果公布后根据相应数据统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每周向参赌人员及上下线进行****。
截至2018年7月11日被抓获时,被告人邓某某、黄某甲通过接受王某甲、梁某甲、覃某某、甘某甲、黄某乙、甘某乙、梁某乙、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的赌资下注数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同时发展了下线代理梁某甲、甘某甲、黄某乙、甘某乙等人,允诺对下线代理按投注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返现(即“水钱”)。
另查明,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邓某某根据接收赌资的分配方案,已转给上线何厚荣人民币657345元人民币。邓某某用于收受赌资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577******)账户有余额74083元,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3700******)账户有余额15001元,已被依法冻结,其接收赌资的微信财付通账户资金余额为12****. 46元,支付宝账户余额为38169. 93元尚未冻结。邓某某涉案账户中剩余资金合计为人民币257023. 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银行转账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清单、扣押涉案银行卡、电脑主机、手写赌球流水记录等清单、发还清单、资金流分析报告、皇冠赌博数据统计表、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黄某乙、甘某乙、甘某甲、梁某甲、王某甲、梁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黄某甲的供述;
4.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和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黄某甲违反国家管制规定,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凤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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