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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黄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乡**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街道**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汽车东站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前坪发现了一台蓝色摩托车未上大锁。

2020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邮政储蓄银行前坪处,邓某某将该摩托车红绿线剪断并点火,黄某某在边上望风,二人合伙将摩托车盗走,后因摩托车熄火,二人将摩托车停在“牛角塘饭店”处。

2020年4月8日,邓某某、黄某某前往“牛角塘饭店”处,发现车仍在原处,遂将车拖往湘潭县五大桥桥下。邓某某给了黄某某200元作为报酬。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39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千元,被害人对邓某某、黄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邓某某系主犯,黄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蔚寅

检察官助理:欧阳资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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