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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黄某某等七人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19〕91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六枝特区**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0********,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5年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1月16日因赌博罪被六枝特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现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邓某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伙同朱某某、陈某丙、刘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采用事先寻找赌博地点、提供赌具、安排工作车辆运送参赌人员、布置哨点、邀约参赌人员等方式,在六枝特区月亮河乡的补雨村、大坝村、郭家寨村农户家中开设赌场,并聚集邓某某等20余人,采用扑克牌“挖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

2019年5月初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邓某某、黄某某、鲁某某、陈某甲、伍某某、马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组织他人事先寻找赌博地点、提供赌具、安排工作人车辆运送参赌人员、布置哨点、邀约参赌人员在六枝特区中寨乡长寨村、四方井村、费嘎村、郎岱镇坝子村多处居民家中及山间野外,聚集代香林等20余人利用扑克牌“挖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时间长达半月余。其中被告人付某某、邓某某、黄某某三人合股开设赌场后不久,被告人鲁某某参与合股,在此过程中陈某甲负责在此期间抽“水钱”等工作,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负责找赌博地点。被告人陈某甲、伍某某、马某某三人的作用地位较小,系从犯,其余几名被告人作用地位较大,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付某某、黄某某、鲁某某、陈某甲、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等多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等七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电子数据:光碟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邓某某、黄某某、鲁某某、陈某甲、伍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七名被告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告人付某某、黄某某、鲁某某、陈某甲、伍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几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邓某某、黄某某建议量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鲁某某建议量刑一年并处罚金、陈某甲、伍某某、建议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马某某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七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碟3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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