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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黄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1********,汉族,初中,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1991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2月17日被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减刑一年,199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0********,汉族,小学,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漆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54********,汉族,初中,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56********,汉族,小学,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漆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刘某某发现其在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管理的茶馆有贼闯进。而后,刘某某将此事告知其丈夫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以及得知此事的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漆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先后赶至茶馆帮忙抓贼,并怀疑进屋的贼就是长期有小偷小摸行为的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黄某某、漆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分头赶往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文家村6组李某某家中,准备教训殴打李某某一顿泄愤。邓某某、黄某某赶至李某某家中,发现无人后往茶馆方向走。经商议,漆某某、陈某某继续在沿途守候李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继续寻找李某某。邓某某、黄某某寻找李某某未果后与陈某某一起返回刘某某管理的茶馆。当日23时许,漆某某、陈某某发现李某某踪迹后便通过电筒发信号、喊叫的方式告知邓某某、黄某某。邓某某、漆某某分别持一根扁担、木棍,与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先后赶至李某某家屋外。邓某某将李某某家的屋门踢开强行进入屋内。而后,邓某某、黄某某、漆某某先后持扁担、木棍和李某某家中的木板凳、金属棍等凶器,对持菜刀反抗的李某某头面部、胸腹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进行殴打,将李某某从家中殴打至屋外空地。次日,当地村民发现李某某躺在地上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属棍、木棍;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漆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漆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漆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漆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漆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漆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康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漆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案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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