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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成都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四川省犍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号,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5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重庆办事处工作期间,伙同医疗设备销售商陈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围标的手段,投标重庆市**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借用武汉市**医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四川省**电子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资质,与成都**公司一同投标重庆市**医院“医疗护理设备”项目。期间,邓某某、陈某某共同确定了上述三个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将成都**公司的投标报价设置为低于另外两个围标公司的投标报价,以确保成都**公司中标。2014年7月,经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成都**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人民币539.696万元。

(二)2014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借用武汉**公司、四川**公司资质,与成都**公司一同投标重庆市**医院“双摇病床”项目。期间,邓某某、陈某某共同确定了上述三个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将成都**公司的投标报价设置为低于另外两个围标公司的投标报价,以确保成都**公司中标。2014年8月,经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成都**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人民币188万元,陈某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标委托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劳动合同、常住人口信息表、工商档案、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何某某、赖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借用其他投标人的资质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塔浪

2020224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幢**号其住处。

2本案全部侦查卷宗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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