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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8月,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在QQ群发布消息寻找需要办理假证的客户或者代他人办理假证人员。需要办理假证的客户或代理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将需要办理假证的费用转给被告人邓某某,并将办理假证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一张证件照照片、邮寄地址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收到办理假证的费用和人员身份信息后将这些资料通过微信(微信昵称:AA-培训机构)转发给微信昵称为“AA-诚信小张”或者“明天会更好”的人员。然后,被告人邓某某登陆制假证网站www.qgzscx-gov.cn(此网站系高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用管理员的身份(用户名:ZH123,密码:LAOWANG)登陆网站后台,将需要办理假证的人员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上传至该网站并生成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件电子版。微信昵称为“AA-诚信小张”或者“明天会更好”的人员将假证纸质版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方式寄给办理假证的客户或者代理,并从中收取每张假证40元至60元的费用。被告人邓某某通过此方式共办理假证176张,每张假证收取100元、480元、500元不等费用,共收取办假证费用至少20000元,从中至少非法获利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黄某某、胡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远程勘验、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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