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7********,苗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公园**幢**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登记过户房产时,提供的编号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机构(章)处盖印的“毕节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盖印的“毕节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证书系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通过购买假房产证与他人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张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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