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街组,现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以本人身份注册了两套完整公司材料以每套500元人民币价格出售给一名叫杨某某的男子,后邓某某仅从吴某某处分得200元人民币。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同案人吴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注册登记公司后,办理对公账户,再将国家机关颁发的注册登记资料及对公账户出售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 申发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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