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车**,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8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超载的桂R****0号重型自卸**车沿县道由从岭脚往人和方向行驶,行至苍梧县岭脚镇武烈路段时,与对向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桂D****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陈某某)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李某某、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海洲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苍梧县**镇**村**组**号;

2.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