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湖南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湘******客车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106国道攸县**镇**村**(原攸县**)前路段时,遇见行人金某某自东向西跑步横过106国道,因超速行驶避让不及,致使湘******小型客车的前部及右侧将金某某撞飞至刘某某停放在西侧路外的湘******轻型货车上,造成金某某当场被撞死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邓某某户籍证明、金某某户籍资料、户口注销证明、接警单、受案登记表、酒精吹气结果检测、金某某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奇
检察官助理:叶彬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