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身份证号码4418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R*****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英德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宾馆门口路段时,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莫某某,造成莫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鉴定:被鉴定人莫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于2019年05月16日作出第4418811201900001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容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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