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 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权利;已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湘A5****小型面包车沿宁乡市X087线由西至东往花明楼方向行驶,行驶至宁乡市X087线4KM+500M地段时,遇受害人王某甲在该路段同向行走,被告人邓某某超速行驶,未注意安全,刮撞到行人王某甲,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邓某某驾车开现场,并通过电话报警投案,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经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甲家属十八万元。

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等证照情况、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被扣留车辆放行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谅解书等;2、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王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审查,被告人邓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3、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平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