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恩阳区九镇乡出发往渔溪镇方向行驶,行至S302线353KM+100M(小地名:新桥村路口)处左转弯时,将行人张某甲撞倒,造成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16时10分许,张某甲经巴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大出血死亡。经认定:邓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2019年11月29日,邓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2019年11月22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后民警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乙、黄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关于川Y*****小型普通客车的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洲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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