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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7时2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证人钟某某,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富民路花园20号对出路口时,未按规范安全驾驶,碰撞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及复核,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2月14日,邓某某与被害人达成37万元(含前期垫付医药费2万元)分期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钟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燕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道**号,联系方式:1369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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