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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1********,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打工,住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邓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同日告知被害人顾某某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6:36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经检验制动不合格的苏F8****重型自卸货车,途经南通市港闸区工农路江海大道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且未让被放行车辆先行,所驾车前部碰撞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所驾后座搭载被害人顾某某的南通市区14**** 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顾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邓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萍

                                检察官助理:李茹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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