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甲物流**站点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03分许,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杭州*乙物流有限公司的浙A8****号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坞茶镇九街路口处时,由于其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致使车头碰撞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造成二被害人受伤。后被害人张某甲因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后向赶至现场的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事发路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旭静
检察官助理:王 润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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